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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傳媒訊:2013年11月15日下午,新浪傳媒論壇第九期《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陳永洲事件的啟示》在北京新浪總部舉行,論壇就“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媒體在監督報道中存在的問題”“媒體如何自律”三大主題展開了討論,以下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訴研究所教授汪海燕在第一個主題“媒體如何保證商業報道的公正”的發言實錄:
  汪海燕:我研究的方向是刑事訴訟法。看到這個討論主題有一個感觸。如果從新聞的角度來講,我們現在討論陳永洲事件是沒有任何問題的。但是如果純粹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講,現在能不能給它定論或者定性,還為時過早。為什麼這樣講?因為在刑事訴訟中有一個基本的原則,這個原則叫無罪推定。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生效裁判以前,任何人在法律上應該是無罪的,除非經過法定程序,有充分證據來證明此人構成了犯罪。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此案在偵查階段,陳永洲還是一個無罪的人。
  我是一個很容易受輿論引導的人。剛開始看到《新快報》相關報道的時候,感覺中聯重科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企業。過了一個階段,長沙警方把記者抓起來了,我的關註點又轉移了,感覺長沙警方這樣做也是不負責任的,對公安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也產生懷疑。再過一個階段,中央媒體又報道陳永州收錢的情況,我又對媒體本身也產生了質疑。我相信大多數人與我的關註點差不多,感受轉移的階段也比較類似。
  新聞媒體報道在很多方面與訴訟、審判有類似點。在訴訟當中,第一個要求,公安、檢察、審判人員必須與處理的案件沒有任何利害關係,這就要求訴訟中立、審判中立。同樣,在新聞報道當中,第一要求也是媒體立場要中立。錢財、人情或者是恩怨仇隙,都有可能影響到報道的客觀性、公正性。
  第二,客觀、真實和全面報道原則。刑事訴訟當中法院對被告人定罪,要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客觀、真實能不能僅憑一個口供、一家之言就能做出來。媒體要聽取雙方或者多方當事人的陳述,要儘量收集多的材料。尤其涉及到利害衝突的雙方當事人時候,你不能只到甲企業去,乙企業那一方的陳述、感受就不聽。或者即使聽了,也只是把其中一個部分摘出來,斷章取義。
  所以,這就要求媒體不僅要真實傳遞信息,報道事實的來龍去脈,在報道失實的時候應當及時糾正,而且對事實的報道不能摻雜個人的情感;對不同意見進行客觀報道。
  第三,區分信息和評論原則。在商業報道和其他報道時,應該將信息的報道和評論報道要區分。哪一部分是媒體調查的客觀事實,哪一部分是記者的評論,應該讓受眾很明確。至於媒體的主觀判斷是否正確,受眾有一個評價的權利。媒體不能誤導受眾。
  另外,報道的手段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調整。現在有一些記者採訪,動不動就搞一個針孔攝像頭,偷拍、偷錄,類似於刑事訴訟中的技術性偵查。技術性偵查在刑事訴訟中確立還是2012年修改《刑訴法》時候。這種技術偵查只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適用,而且批准的手續非常嚴格,必須報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這種可能對隱私權構成極大侵犯的手段,媒體能不能用?如果能用,在什麼場合,需要經過什麼批准手續能用,相關的法律都應該有所規範。如果非法購買相關竊聽器材,還有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問題。作為媒體,應該起到示範作用。如果媒體不遵守法律,大家對其公信力就會產生質疑。不擇手段去報道一個案件,無論動機如何,其本身就是錯誤的。
  還有,在報道的時候,要尊重人的一些基本的權利,包括報道對象是公眾人物。比如前一陣子兩個明星離婚,記者報道相關新聞時深夜把明星的車子逼停。“公眾人物無隱私”。這句話在很大程度上沒有錯。但是,明星和其他公眾人物也是人,媒體要不要尊重他人的一些基本的權利?媒體在新聞報道時一些底線不能突破。
  農處長講的是內部流程的問題,我感覺到商業報道出現問題,就是作為媒體人有一些基本的原則沒有遵守。我瞭解到記者協會有相應的職業道德要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機關也有相應的要求。其實可以對照一下,媒體沒有做到這些就出現偏差。所以,如何保證他們遵守這些規範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汪海燕:講到這個話題我有些感觸。楊編委談到未審先判的問題,陳永洲案件有這個方面的嫌疑。為什麼呢?第一,偵查階段有一個原則,即保密原則。陳永州在偵查階段承認收錢等事實,而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又把這些證據、信息通過權威、影響力極大的媒體透露出去。這種作法的正當性值得質疑。第二,相關媒體有影響審判獨立之嫌。正如前所說,在法律上有罪,只能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認定,其他任何機關包括權威媒體都沒有這個權力。所以,認定一個人有罪的主體只能是法院,而且還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就此而言,媒體應當尊重司法機關,尊重司法權威,不能通過自己的影響力來影響司法。
(編輯:S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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